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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审理首起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6    来源:宁波海事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936    评论:0
导读

9月4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起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违法所得7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禁涉案冻品308吨予以没收。

  9月4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起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违法所得7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禁涉案冻品308吨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财受他人雇佣,担任“鸿达2”轮轮机长并负责工资发放,与谢某坤(船长)等六人(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初驾驶“鸿达2”轮出海,从靠泊于境外海域的一艘货轮上,非法接驳冻鸡爪等货物308吨,其中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产品共计230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同年10月17日晚,在卸驳上述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此外,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财亦受他人雇佣担任轮机长并负责工资发放,与谢某坤(船长)等六人(均另案处理)驾驶“鸿达2”轮前往韩国一港口,非法接驳冷冻鸡爪等货物总计472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财获取非法所得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财受他人雇佣,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通过绕关方式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审理过程中,王某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
 
  该案由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张宏伟担任审判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出庭支持公诉,并列席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庭审及宣判期间,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律师、记者、群众共计40余人参加旁听。
 
  通过海上绕关走私进境的冻品未经检验检疫,有的来自疫区,有的是冰冻多年的“僵尸肉”,一旦流入国内市场将造成重大食品安全卫生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海上走私共同犯罪一般涉及船舶操作、装卸作业、跨境内外海域,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利于发挥海事审判专业性。
 
  为强化对海上安全和秩序的司法管控,稳妥推进海事刑事审判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海事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宁波海事法院和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关于海事刑事案件审理试点工作机制的纪要》,确定宁波海事法院试点审理发生于宁波市域港口和水域的一审海事刑事案件。双方将聚焦世界一流强港建设,进一步健全海事刑事保障机制,努力把“盆景”变“风景”,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增光添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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