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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7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9    评论:0
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2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 899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3家、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2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 899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3家、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猫神农蜂语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花花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天猫神农蜂语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花花粉(生产日期:2020-05-03,规格型号:230g/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341630265,经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1.经营环节

  2020年6月10日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茶花花粉”购进30瓶(230g/瓶),已销售16瓶,线上销售14瓶(含抽检样品12瓶),线下销售2瓶。当事人在2020年6月2日收到天猫平台的违规处理邮件通知后,立即对在其天猫平台和实体门店销售的茶花花粉予以下架并召回,完成召回4瓶且包装完整。同时当事人自行委托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1瓶该批次涉案花粉进行检测。2020年7月3日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17瓶涉案产品进行封存。

  2.生产环节

  2020年6月10日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仓库中该批次“茶花花粉”进行封存。经查,该批次“茶花花粉”标称生产单位为湖北神农蜂语生物产业有限公司,标称产地为湖北十堰,实际生产单位为河南卓宇蜂业有限公司,产地为河南长葛,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源线索移送至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在食品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进行立案查处。

  二、天猫京源堂旗舰店(经营者为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油菜花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天猫京源堂旗舰店(经营者为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油菜花粉(生产日期:2019-12-08,规格型号:250g/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341630304,经检验,菌落总数和菌落计数不符合GB 316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1.经营环节

  天猫京源堂旗舰店为京山蜜蜂王国养蜂专业合作社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开设的线上销售平台,线下不销售产品。

  2.生产环节

  2020年6月3日京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库存的4瓶“油菜花粉”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扣押。经查,该批次“油菜花粉”生产112瓶,在天猫“京源堂”官方旗舰店以49 元/瓶的价格销售108瓶,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督促该企业启动召回机制,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嘉园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嘉园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粽(生产日期:2020-04-2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3331189,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1.经营环节

  2020年6月8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并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销售单等相关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7日从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红豆粽”公斤,购进价15元/公斤,已销售4.7公斤,销售价25.6元/公斤,库存5.3公斤。当事人配合生产企业展开召回程序,目前无产品召回。

  2.生产环节

  2020年6月8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粽(生产日期为2020-04-27)共40公斤,已销售10公斤,销售价格是15元/公斤,剩余30公斤由于销量不佳,已做为福利分发给员工,现场无库存。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督促该企业暂停生产并对外公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目前无产品召回。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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