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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25期)2020年 第7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00    评论:0
导读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乳制品、饮料、糖果制品、酒类、蛋制品、食糖、糕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3类食品90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90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乳制品、饮料、糖果制品、酒类、蛋制品、食糖、糕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3类食品90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90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其他污染物、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问题:
 
  一、质量指标问题
 
  (一)新疆城食之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皮点心,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疆城食之光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新疆天山情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疆纯牛奶,蛋白质和非脂乳固体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新疆温泉县温泉工业园帝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山泉水,界限指标-锶和界限指标-偏硅酸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和田万家乐凯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新疆玉枣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玉枣液原浆酒(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11月04日和2019年11月08日)和1批次玉枣液酒(枣香型蒸馏酒),均为甲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乌鲁木齐格恩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格恩特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其他污染物问题
 
  皮山县艾勒海尼玛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红花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问题
 
  (一)库车迪里吾祖尔美食馆加工的烤羊肉串(自制),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库车红石榴抓饭店加工自制的烤羊肉串,铅(以Pb计)和铬(以Cr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喀什市明晓红海鲜专柜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和甲氧苄啶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木垒县潮阳蔬菜店销售的油白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吴春娥活鱼店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新源县家乡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肉,氧氟沙星和甲氧苄啶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霍尔果斯市清养荟主题餐厅加工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5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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