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闵行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是食盐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年,为切实加强本市食盐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其生产行为,现就进一步落实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管等级确定
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下简称《分级办法》)建立食盐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录入本市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其中食盐生产企业归入调味品生产类别,风险等级确定为较低,监管等级按照《分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确定为B级。具体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按照《分级办法》附件《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确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少于3次。
二、关于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 19828—2018)等标准,按照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6〕381号)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三、关于检查结果公开
按照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应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食盐生产企业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四、关于材料上报
及时做好有关材料报送工作。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年度食盐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形成食盐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食盐品种及执行标准、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检查结果公示链接等),报送至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联系人:党凯,联系电话:64220000转2207分机。)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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