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6日,美国组织 Safer Chemicals Healthy Families 报道了一项针对3个州、6家快餐公司的29个食品包装样品的氟含量测试报告。此次被抽检公司包括知名的麦当劳和汉堡王等快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近一半的食品包装样品中氟含量水平高于筛查水平(100 ppm)。而这一报道在国内同样受到极大的讨论和关注。
报告中使用的方法为总氟筛查方法,即将样品燃烧及处理后,使用离子色谱测定氟的总含量。该方法是氟元素含量的总体评价方法,可以用于筛查样品中是否含有氟化物,但是无法给出具体准确的氟化物种类。对于具体的氟化物,报告推断包装中存在一类被广泛关注的全氟烷基或多氟烷基类化合物(PFAS)。但依据检测方法,不能排除其他含氟化合物的存在,需要采用其他针对性的检测分析方法。
什么是全氟烷基或多氟烷基类化合物
全氟或多氟烷基化合物家族
报告的关注点是全氟烷基或多氟烷基类化合物(PFAS)。全氟或多氟烷基化合物主要是指一类烷基直链或者支链中氢原子全部或部分被氟取代的有机化合物。这个化合物家族成员庞大,包括全氟烷基羧酸、全氟烷基磺酸、全氟烷基磺酰胺、氟调聚醇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全氟辛酸(PFOA)和全氟辛烷磺酸(PFOS)。
PFOA 和 PFOS
目前,对PFOA和PFOS等几种PFAS的毒性及其对环境影响的研究较为深入。这些化合物作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以长期稳定存在于环境中并具有生物积累性,且已表明会对实验动物造成肝脏毒性、发育生殖毒性、遗传免疫毒性以及具有致癌性。为此,这些化合物受到广泛关注。不过仍有众多PFAS的特性和健康环境风险亟待研究。
食品接触材料中的 PFAS
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特定PFAS可能被用于氟树脂生产的加工助剂,用于不粘锅涂层涂覆时的助剂,或可用于纸质食品包装防水防油涂层等。随着材料或制品与食品接触,残留的PFAS将可能迁出至食品,进而可能被人体摄入。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的含氟化合物及相关法规
目前,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中,已授权了多种含有氟元素的化合物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制造,作为基础树脂或合成单体、材料制品的加工助剂或功能助剂等。
①欧盟。依据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法规EU No.10/2011,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二氟一氯甲烷、三氟氯乙烯、4,4'-二氟二苯甲酮等十多种含氟类物质已经纳入到肯定列表中,在符合一定使用限制下被允许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与制造。
②美国。联邦法典规定部分氟化合物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领域的使用,具体可参见聚合物材料相关的21CFR 177.1380,177.1550,177.1615,177.2400 和177.2510,以及纸制品相关的21CFR 176.160 和176.170等章节。同时,通过食品接触物质申报审查方式批准了一部分含氟化合物的使用。法规标准中授权的含氟化合物在一定限制下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被认为并不会对人体带来健康风险。
③中国。依据《GB 9685-201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6-2016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10-2016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等标准的规定,某些含氟的小分子或是聚合物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四氟乙烯聚合物或是四氟乙烯与其它含氟单体(六氟丙烯、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等)的共聚物可用于塑料制品或是涂层,但需满足四氟乙烯、六氟丙烯或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等含氟化合物各自的迁移限量(分别为0.05 mg/kg、0.01 mg/kg和0.05 mg/kg)。二氟一氯甲烷、2,2-亚乙基双(4,6-二叔丁基苯基)氟化磷腈、双[乙基(全氟辛烷)磺酰胺乙基]磷酸铵等含氟化合物作为添加剂可用于食品接触塑料或纸制品。
海关提醒:
我国现行食品接触材料相关国家标准除了上述已批准的氟化物外,并未批准包括PFOS和PFOA在内的PFAS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可以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的测定》(GB 31604.35-2016)检测标准对PFOS和PFOA进行检测与评价。在欧盟,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法规EU No.10/2011的肯定列表中除了十几种氟化物外,并未授权PFOS、PFOA及其他PFAS用于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中。同时,根据欧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条例》,全氟辛烷磺酸的制造和使用已经在欧盟受到限制超过十年。REACH指令已限制了PFOA及其盐等PFAS的制造和使用。而其他PFAS在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以外的领域仍可能广泛应用。
近期,欧盟范围内对PFAS的限制在逐步扩大。在丹麦,禁止使用含有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的纸和纸板类食品接触材料的禁令已于7月生效。而荷兰、德国、挪威、丹麦和瑞典拟提出REACH法规修订案,以全面限制PFAS的制造和使用。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宁波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