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20大类食品和1类食品添加剂,共95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执行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34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大肠菌群、黄曲霉毒素B1、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苯并[a]芘、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贵州多彩谷油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源纯正菜籽油(2.5升/瓶),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多彩谷油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标称贵州多彩谷油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源菜籽油(500毫升/袋),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多彩谷油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贵阳云岩国林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贵阳乌当红灯笼食品厂生产的颗颗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四、云岩区成汇休闲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贵阳乌当红灯笼食品厂生产的红灯笼原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五、标称贵阳市金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六、白云区微笑果栈销售的、标称贵州风清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丝,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七、贵阳云岩茂源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冠菌,总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八、标称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玉米花(奶油味),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标称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玉米花(蜂蜜味),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遵义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玉米花,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一、标称安顺市西秀区小袁瓜子加工厂生产的小袁瓜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二、安顺市西秀区家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神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蕨根粉,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神康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三、太和超市销售的、标称贵州天地之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湿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四、标称贵州开心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家小米鲊(方便食品),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贵州开心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五、标称贵州开心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家社饭(方便食品),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贵州开心婆风味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六、标称贵州馨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贡丸,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贵州馨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七、贵州众祥盛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毋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毋敛米糄香爆脆,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八、平塘县永福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贵州黔味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姬松茸,总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九、标称贵州省好之味精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山茶籽油,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省好之味精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