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 992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林氏龙虾水产批发林磊销售的“小青(小龙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林氏龙虾水产批发林磊销售的“小青(小龙虾)”(购进日期:2020-05-20)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3331185,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林氏龙虾水产批发林磊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林氏龙虾水产批发林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针对已售商品,及时召回下架。该批次小青(小龙虾)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严格把关食品采购验收操作流程。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严格把关食品采购验收操作流程,及时索证索票并做好进货查验和出库记录。目前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
二、武汉润德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天武汉润德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0-05-26)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3331325,经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润德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4.36元和罚款1915.64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函《江市监移字(2020)120037》移送给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润德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针对不合格项目全面排查原因并与供货商积极沟通,发现是由于在喂食过程中违规添加相关药剂导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高度重视该事件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审核每批次产品的质检报告,要求供应商稳定产品质量。
三、多跃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北多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多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柴葛根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多跃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北多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多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柴葛根粉(生产日期:2020-05-01,规格型号:500克/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382650440,经检验,霉菌和酵母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
多跃旗舰店为湖北多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开设的线上销售平台,线下不销售产品,十堰市房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
湖北多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十堰市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扣押180包多跃牌柴葛根粉、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和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
多跃旗舰店为湖北多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开设的线上销售平台,线下不销售产品。
2.生产环节
湖北多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度重视该事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在十堰市房县市场监管局的帮助下,现初步判断为运输途中暴晒或者其它运输中不确定因素保存不当造成。制定整改措施如下:加强产品储存运输管理避免暴晒,优化产品生产经营环境,加大管控力度,组织员工学习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