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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1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1    评论:0
导读

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涉及四川省4批次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涉及我省4批次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成都蜀渝蜀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成都市新卤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藤椒牛肉(藤椒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2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网购方式在成都蜀渝蜀味商贸有限公司天猫网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成都市新卤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藤椒牛肉(藤椒味)(规格型号:160克/袋;生产日期:2020-04-21)。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成都市新卤冠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项的规定,双流区局于2020年8月28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大写:玖佰陆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查,成都市新卤冠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杀菌消毒不均匀导致该批次藤椒牛肉(藤椒味)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双流区局责令该食品生产者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管控生产过程,做到全面彻底的杀菌消毒,加强自检与委托检验频次等;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双流区局已于2020年7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成都蜀渝蜀味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6日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成都蜀渝蜀味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藤椒牛肉(藤椒味)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金牛区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供应商对销售的食品补充第三方检验报告和厂检报告,并将没有第三方检验报告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金牛区局已于2020年6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成都古蜀味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广元市剑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土豆粉(方便粉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1日,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都古蜀味道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广元市剑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土豆粉(方便粉丝)(规格型号:167g(土豆粉条包:120g)/桶;生产日期:2020-04-18)。经检验,“水分”、“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广元市剑蜀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利州区局于2020年8月2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648桶,货值2365.2元(大写:贰仟叁佰陆拾伍圆贰角);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查,广元市剑蜀食品有限公司受成都古蜀味道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加工该批次酸辣土豆粉(方便粉丝)。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要求严格控制卫生条件,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利州区局责令该食品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商品需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把食品安全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利州区局已于2020年9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成都古蜀味道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都区局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大写:肆佰伍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查,该批次酸辣土豆粉(方便粉丝)不合格是由于受委托方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新都区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管理并监督受委托方严密控制产品生产线,在以后的经营中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丝一毫不放松;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新都区局已于2020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郫都区天泽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泸州市老房子曲酒厂生产的川间老窖(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4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郫都区天泽食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省泸州市老房子曲酒厂生产的川间老窖(白酒)(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9-06-10)。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省泸州市老房子曲酒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江阳区局于2020年8月3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佰圆整);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查,四川省泸州市老房子曲酒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前几年生产其他酒类的存放酒罐未彻底清洗,导致该批次川间老窖(白酒)产品受到“污染”,导致甜蜜素超标。江阳区局责令该食品生产者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加强管理,彻底清洗酒罐,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江阳区局已于2020年6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郫都区天泽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但当事人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涉嫌在未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综上两项违法行为,郫都区局于2020年8月20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郫都区天泽食品经营部在购进该批次川间老窖(白酒)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郫都区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台账记录、索证索票及检验合格报告的索取,严格按照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郫都区局已于2020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金牛区老厨新味餐厅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金牛区老厨新味餐厅抽取了1批次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5-27)。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金牛区老厨新味餐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金牛区局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金牛区老厨新味餐厅在购进该批次牛蛙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金牛区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更换水产品原料供货商;加强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金牛区局已于2020年7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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