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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1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3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1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9    评论:0
导读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4类食品151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494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4类食品151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494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嘿安逸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麻辣豆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融侨半岛连锁店销售的鲜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木洞店销售的美人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五板桥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292号负1层-2(101-102号摊位)罗小兰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重庆市武隆区瀚宁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重庆市梁平区仁贤镇下街192号罗有生销售的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综合农贸市场周余梅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江津区石蟆镇尚书家佳副食超市销售的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销售的辣椒(红小米),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江津区蔡家镇晶众鑫购物中心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綦江区万众乐超市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农贸市场蔬菜区5号摊位秦均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璧山区小秦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多宝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江北区尚二食品批发部销售的葵瓜仁,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联华食品超市销售的、重庆喻巧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全青豆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七)开州区友谊家糕点店标称生产的麻花,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八)重庆市大足区陈氏板鸭食品厂标称生产的腊板鸭,亚硝酸盐残留量(以NaNO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九)长寿区邻封镇东玲酒厂标称生产的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113号向阳农贸市场内巫正芳销售的草鱼,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0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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