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权威发布 » 海关总署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331    评论:0
导读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具体如下:

  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009/12/73107.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