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020年9月11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通川区东岳镇坵林村的天然水域,在禁渔期内通过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鲫鱼212条,重2.35公斤;杂鱼90条,重1.375公斤;泥鳅32条,重0.47公斤和小龙虾2只,重0.03公斤。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王某采用电击捕鱼的手段,严重破坏了鱼群繁殖能力,对水域微生物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水产渔政局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人民币2213.75元,由该单位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于该水域。
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之后,以司法手段保障和促进修复,是重要的一环,对于水体生态来说,增殖放流是实际有效的修复措施,可以增加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环境,是审理环境破坏类案件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