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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出台食盐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8    来源: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74    评论:0
导读

日前,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出台了《食盐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工作制度》,对行政约谈的实施条件、内容、方式、程序及整改要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日前,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出台了《食盐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工作制度》,对行政约谈的实施条件、内容、方式、程序及整改要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约谈,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为强化食盐质量安全行政指导,促进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推进食盐经营、使用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全市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而进行的约见谈话。

  该《制度》规定的约谈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各类食盐经营、使用者(即行政相对人)。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行政相对人对其存在问题的陈述;指出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后果;宣传讲解食盐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指导行政相对人强化责任意识,守法经营,完善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制度》明确,在食盐经营、使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约谈:

  (一)有可能或潜在存在食盐质量安全风险点,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防和友情提醒的;

  (二)有涉盐违法风险或者苗头时,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警示和告知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涉盐违法事实清楚、危害性较小或者客观原因造成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指出违法事实,进行口头教育,责令其按要求进行及时整改,采取措施消除食盐安全隐患的;

  (四)对因涉盐违法已经被处罚了的行政相对人,需要帮助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督促其总结经验教训的;

  (五)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件后有谎报和瞒报行为的;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食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的;

  (七)在国家、省、市、县食盐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结果的,或在上级监督检查中出现一般性问题较多的;

  (八)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该《制度》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被提出整改意见的行政相对人及时组织回访督查。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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