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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茶饮店商标侵权被判赔偿3.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384    评论:0
导读

江苏省南通市区某茶饮店因在销售的奶茶系列产品中使用了“COCO”标识,被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通某茶饮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本报讯  江苏省南通市区某茶饮店因在销售的奶茶系列产品中使用了“COCO”标识,被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通某茶饮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邑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有权在中国内地使用“CoCo”相关的注册商标,并可以自己名义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9年9月,馥邑公司发现南通市区某茶饮店在店招、饮品杯、包装袋等多处使用“MILK COCO”“COFFEE COCO”标识及与“CoCo”注册商标中精灵头图形近似的图形,并在某电商外卖平台上以“COCOtea茶”提供外卖服务,外卖店铺头像、宣传照片等也使用了与“CoCo”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随后,公证人员根据馥邑公司的申请,对该茶饮店销售涉嫌侵害“CoCo”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馥邑公司认为,该茶饮店的恶意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茶饮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法庭上,南通某茶饮店辩称,馥邑公司就单独的“COCO”文字并不享有商标权利,其从未使用过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其仅进行线上销售且经营时间较短,未对馥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茶饮经营者,在其店招、商品包装、网店名称等多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形,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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