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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7期(总第1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2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56    评论:0
导读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馒头(抽样单号SC20370000435730689、SC20370000435730690、SC20370000435730691、SC20370000435730692、SC20370000435730695、)涉及我市当事人青岛大老李工贸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馒头(抽样单号SC20370000435730689、SC20370000435730690、SC20370000435730691、SC20370000435730692、SC20370000435730695、)涉及我市当事人青岛大老李工贸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青岛大老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馒头(原味、全麦、荞麦、黑米、小面鱼)(生产日期:2020年5月2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9日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该公司主要生产粮食加工品和糕点,通过天猫网店进行销售,天猫网店的名称是大老李旗舰店。馒头产品只有这一条销售渠道。被抽样批次(2020年5月29日)王哥庄风味馒头(小面鱼)、王哥庄风味馒头(黑米)、王哥庄风味馒头(荞麦)、王哥庄风味馒头(全麦)、王哥庄风味馒头(原味)均生产15kg,已通过天猫网店销售完毕,其中王哥庄风味馒头(小面鱼)被抽样1.5kg,王哥庄风味馒头(黑米)被抽样2.5kg,王哥庄风味馒头(荞麦)被抽样2.5kg,王哥庄风味馒头(全麦)被抽样2.5kg,王哥庄风味馒头(原味)被抽样2.5kg。馒头(原味)成本25.19元/份(500克*5),销售价格28.8元/份(500克*5);馒头(全麦)成本31.39元/份(500克*5),销售价格39元/份(500克*5);馒头(黑米)成本17.14元/份(250克*4),销售价格18.8元/份(250克*4);馒头(荞麦)成本17.14元(250克*4),销售价格18.8元/份(250克*4);馒头(小面鱼)成本29.34元/份(250克*6),销售价格是36元/份(250克*6)。经调查,该公司发布了召回公告,但因面食的消费储存特点等原因未能召回。经查证,该公司共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30.8元,违法所得为157.54元。
 
  2.案件性质。该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处罚。该公司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用于生产其他未涉案产品,不具备没收条件,不予没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7.54元。罚没款共计70157.54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生产环节存在管理不严的情况,生产员工误将做糕点的添加剂脱氢乙酸投入,导致不合格。整改措施:处理生产相关责任人,严格管理添加剂使用办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通报给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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