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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0〕00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3    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04    评论:0
导读

在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泰安高新区天宝镇增聚恒百货超市经营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629;泰安高新区天宝镇东兴购物中心经营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635;山东启博润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的烤花生,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215。现将该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泰安高新区天宝镇增聚恒百货超市经营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629;泰安高新区天宝镇东兴购物中心经营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635;山东启博润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的烤花生,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215。现将该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安高新区天宝镇增聚恒百货超市(李仕超)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12日,省局在当事人经营的场所抽取了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635的绿豆芽;委托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2020年6月2日出具了编号为SC200364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10kg,售价2元/kg,货值金额20元,抽样后的剩余同批次绿豆芽7.5kg,一部分售出,没有售出的票据,一部分已销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0年9月1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编号为
 
  鲁泰市监罚〔2020〕9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涉案绿豆芽数量较少(10kg)。2、在得知该批次绿豆芽抽检不合格后该单位主动张贴了公告召回、告知消费者,并积极整改。3、当事人身体不好,不能干体力活,当事人父母80多岁了没有经济收入,身体也不好,有高血压、静脉曲张、高血糖,每年看病吃药也要五六千块钱,其儿子正在上大学,学费是4500元,生活费大约6000元,该超市一年的纯收入也就1万元左右。4、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如实提供进货来源,执法人员可以追溯不合格食品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经市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造成了不合格绿豆芽的流入,该单位已上交整改报告,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当事人未索取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材料,只有供货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的微信结账截图,供货方为新泰市果都镇马德保。此案件线索已通报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泰安高新区天宝镇东兴购物中心(陈俊香)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12日,省局在当事人经营的场所抽取了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10430635的绿豆芽;委托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2020年6月2日出具了编号为SC200364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7.5kg,售价2.56元/kg,货值金额19.2元,抽样后的剩余同批次绿豆芽一部分已经售出,没有售出的票据,一部分是自家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0年8月24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编号为
 
  鲁泰市监罚〔2020〕9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涉案绿豆芽数量较少(7.5kg)。2、在得知该批次绿豆芽抽检不合格后该单位主动张贴了公告召回、告知消费者,并积极整改。3、案件办理过程中,陈俊香(泰安高新区天宝镇东兴购物中心)积极配合执法部门。4、受疫情影响,超市运营困难,家里有80多的母亲要养,其哥哥患有精神疾病,弟弟去世了,还要抚养其哥哥,弟弟家的两个孩子,全家人都没有其他工作全靠自家超市维持生活开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经市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造成了不合格绿豆芽的流入,该单位已上交整改报告,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山东启博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仁果益牌烤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山东启博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仁果益牌烤花生(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0-03-24)在抽检监测(省级本级) 2020年山东第一季度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霉菌,CFU/g;标准指标≤25;实测值140,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
 
  (二)调查处置情况。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山东启博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
 
  2、处罚款 85000元整,罚没款合计887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山东启博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格。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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