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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0年第9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3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78    评论:0
导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9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9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变地金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广西隆安县那桐镇方村富达淀粉厂生产的木薯淀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经立案调查,河南省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经网络第三方销售平台天猫变地金旗舰店销售的“木薯淀粉”共购进了160袋,规格500g/袋,购进价格为5元/袋。共销售64笔,销售单价为5.15元/袋至6.4元/袋不等,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964.78元,违法所得164.78元。

  河南省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4.78元;3.处51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51164.7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郑)市监食罚﹝2020﹞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购进上述“木薯淀粉”的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未按照产品包装明示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贮存、运输。针对上述问题河南省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作立即下架该相关批次产品,并针对该产品的存储、运输等环境增加了空调、温湿度计、快递用的冰袋等相关设备和措施,保证其达到产品包装上的要求。

  特此通告

  2020年9月22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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