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近日,蓟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屠某(化名)等17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区司法局、文昌街道及居委会代表四十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简要案情
被告人屠某等从事生猪屠宰工作。被告人屠某叔叔与屠某合伙从事生猪收购生意。被告人钟某(化名)等人从事生猪买卖中介生意。2019年钟某等人明知其介绍的猪死因不明,为获取好处费,仍执迷不悟将其介绍给屠某叔叔收购。屠某叔叔在钟某带领下以极低的价格收购死猪,并交由屠某等人进行分解处理。后屠某联系麦某将分解后的猪肉在农贸市场上进行对外销售,获利两千余元。
在获取高额利润后,屠某等利欲熏心,不断进行此类交易。2019年11月屠某等人又一次去收购死因不明的猪,后在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从屠某车上查扣的死因不明的三头猪的废弃物中含有猪圆环病毒病核酸。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很快就确定了屠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日前,蓟州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屠某等十七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法官讲法:
本次刑事诉讼审判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不仅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任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蓟州法院将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来源:蓟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