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8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淄川区王某经营兽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区耿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区某食品经营店经营过期食品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区马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地瓜淀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区王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区某快餐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小餐饮服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构成逾期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区路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周村区某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周村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周村区某食品经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周村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周村区某百货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周村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周村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周村区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标注不合格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标签标注不合格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兽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鸡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粽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粽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水饺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全羊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水饺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水饺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淄区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67、桓台县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桓台县果里镇付军酒水批发部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桓台区某食品经营店经营没有中文标签进口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桓台县某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桓台县某烧烤城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桓台县某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桓台县某文化旅游开发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桓台县某锅饼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桓台县某餐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食品经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高青县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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