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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5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4    评论:0
导读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28号),涉及我市11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28号),涉及我市11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榴芒一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酥(榴莲味)”产品
 
  东莞市榴芒一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酥(榴莲味)”产品(商标:/,规格型号:110g/包,生产日期:2020/3/22),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属初次违法,积极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未发现有产生不良影响及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从轻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经营的上述食品“雪花酥(榴莲味)”(规格型号:110g/包,生产日期:2020/3/22)2250包;2、没收违法所得3873.24元;3、处以货值十倍罚款175757.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20079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储存、运输产品的温度不达标,导致最终抽检结果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在成品仓库安装两台10匹的冷风机,保持仓库温度低于25摄氏度,并对仓库温度进行实时监控;要求物流运输公司对该类产品用空调车进行运输。
 
  二、东莞市真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产品
 
  东莞市真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产品(商标:真滋味食品+图案,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0/3/25),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上述“真滋味”芒果干(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0/3/25)92袋;2、没收违法所得5216.4元;3、处罚款6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306082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该批次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因停电而短时间暂停生产的情况,部分产品只做简单防护而未密封包装存放,且未对车间环境消毒即恢复后续生产,对可能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未处理即进行包装,导致菌落总数超标。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员工产品质量意识教育培训;强化原材料的筛查和自检,加强对生产关键点的管理;完善程序规范,提升对应急情况的处理能力;逐步升级车间设备和技术。
 
  三、东莞市艺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味蛋糕”产品
 
  东莞市艺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味蛋糕”产品(商标:艺贝,规格型号:70克/包,生产日期:2020/4/1),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售出食品进行召回,排查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查一年内未发现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4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40805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员工培训不够,未按规程进行洗手消毒,员工操作不当造成个别产品污染。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需严格按公司要求和规程进行生产管理,严格做好手部消毒工作,对直接接触成品的员工要求做到消毒的同时还要戴上手套,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
 
  四、东莞市永轩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面包”
 
  东莞市永轩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面包”产品(商标:文字+图案,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0/4/7),霉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面包”;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处罚款6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606056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环境及生产设备清洁消毒不足,造成产品污染,引起霉菌超标。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要求员工落实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车间环境及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
 
  五、东莞市麦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蛋糕”产品
 
  东莞市麦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蛋糕”产品(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4/14),菌落总数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发现涉案产品造成不良后果或质量投诉,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6070905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并非所有操作员工都佩戴手套;2、操作过程中,员工手部除了接触产品,也会接触到烤盘;3、未对包装机器进行定时酒精喷雾消毒。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所有操作员工都严格要求佩戴手套;2、将接触产品的员工和接触烤盘用具的员工区分开,规范工作流程;3、安排员工定时酒精消毒包装机器。
 
  六、东莞市味尚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味(复合调味酱)”产品
 
  东莞市味尚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味(复合调味酱)”产品(商标:/,规格型号:1.1千克/袋,生产日期:2019-12-14),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进行召回,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泡椒味(复合调味酱)产品共93袋;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50608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投料过程中,未考虑使用原料自身含有防腐剂的量对防腐剂总量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改用含防腐剂量低的原料;降低产品防腐剂的添加量。
 
  七、东莞市思思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粉面”产品
 
  东莞市思思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粉面”产品(商标:皇子,包装规格:粉面+配料120克和粉面70克/碗,生产日期:2020/4/6),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或质量投诉,当事人积极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九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从轻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75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115箱(12碗/箱)“酸辣粉面”(商标:皇子,规格型号:粉面+配料120克和粉面70克/碗;生产日期:2020/4/6);3、处罚款16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50617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通过对各个环节排查,造成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可能是储存条件不符合产品要求。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跟经销商沟通要求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储存条件符合产品要求;严格原料进货查验;严格要求员工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严格控制烘干工艺。
 
  八、东莞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地芝麻梳打饼干”产品和“大地海盐梳打饼干”产品
 
  东莞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地芝麻梳打饼干”产品(商标:/,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0/4/9)及“大地海盐梳打饼干”产品(商标:/,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20/4/9),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6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50包大地芝麻梳打饼干(生产日期/批次202004091)和35包大地海盐梳打饼干(生产日期/批次202004091);3、处罚款8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307091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产品的正确储存方法是“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存放于阴凉干爽处”,对成品仓库进行排查,发现生产批次为202004091的大地芝麻梳打饼干、大地海盐梳打饼干,存放位置旁边的窗户遮阳纸破损,不能有效的阻挡阳光照射,储存温度升高,造成酸价超标。另外在市场流通环节中产品储存,是否受到阳光照射、储存温度是否达标,都可能造成酸价超标。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成品仓库的遮阳纸;2、告知各代理商、经销商、批发商,需按外包装标示的储存方法“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存放于阴凉干爽处”正确储存产品。该公司委托黄埔海关技术中心对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4日生产的大地芝麻梳打饼干、大地海盐梳打饼干进行酸价检测,酸价检测结果为合格。
 
  九、东莞市怡心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上井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怡心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上井饮用纯净水”产品(商标:/,规格:16.8升/桶,生产日期:2020/4/17),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10708L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本次抽检不合格原因是桶的清洗消毒不到位,造成了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每天对生产场地进行清洁消毒;落实对清洗消毒设施的维护保养;选用质量达标的消毒液。
 
  十、东莞麦烤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椰香面包”产品和“金黄条面包”产品
 
  东莞麦烤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椰香面包”产品(商标:/,规格:60克/袋,生产日期:2020/4/14)及“金黄条面包”产品(商标:/,规格:75克/袋,生产日期:2020/4/14),菌落总数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2.5元;2、并处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20063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员工卫生意识减弱,员工未保持手部消毒;2、工器具清洗消毒不足,造成制作过程产生交叉污染;3、车间环境清洁消毒较差,导致生产制作过程产品受污染。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各岗位员工卫生安全意识,按规范落实消毒频次;2、对工器具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工器具的洁净度;3、定期清洁内包装间的空调风口,定期对食品接触面和空气沉降进行微生物测试,管控生产卫生质量,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东莞市黄江宝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泉泷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
 
  东莞市黄江宝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泉泷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商标:泉泷,规格:16.8升/桶,生产日期:2020/4/21),溴酸盐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或质量投诉,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2元;3、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50714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臭氧混合塔臭氧添加喷头发生堵塞导致臭氧添加不均匀,检测控制臭氧添加浓度自动检测表出现误差,发生添加臭氧浓度高于标准,导致臭酸盐超出标准要求。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更换臭氧喷头、增加臭氧添加微控设备。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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