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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典型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7    来源:威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838    评论:0
导读

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威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威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

  环翠区美好德水产店经营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多肉月亮骨案

  2020年7月3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环翠区美好德水产店进行检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多肉月亮骨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款12500元。

  案件二

  威海浩然家纺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三件套案

  2020年5月27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浩然家纺有限公司生产的三件套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样品经检验PH值不符合GB18401-201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5000元。

  案件三

  威海锦尚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2020年6月8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稽查专项行动时,查明威海锦尚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电子计价秤自2020年4月开始使用后就没有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罚款800元。

  案件四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太明眼镜店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2020年6月9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太明眼镜店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在用的焦度计、电脑验光仪和镜片箱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罚款800元。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关键词: 质量安全,监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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