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2批次涉及我省经营单位的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成都绿蔬源达蔬菜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9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都绿蔬源达蔬菜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05-19)。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成都绿蔬源达蔬菜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在进购上述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郫都区局于2020年9月11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调查,成都绿蔬源达蔬菜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郫都区局责令其加强台账记录、索证索票及检验合格报告的索取;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郫都区局已于2020年9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郫都区局已将此案相关信息通报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二、青羊区苏坡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叶林刚销售的鸡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1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青羊区苏坡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叶林刚抽取了1批次鸡尖(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05-21)。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日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叶林刚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转至《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青羊区局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叶林刚在购进该批次鸡尖时未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未主动索要鸡尖的合格证明文件。青羊区局责令其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做好收货监督管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有异常情况及时反馈追踪;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青羊区局已于2020年7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