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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164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职能责任,全力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维护我省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职能责任,全力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维护我省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案例一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福州市华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
 
  2020年3月26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显示福州市华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伊利公司“伊利”“巧乐兹”“巧脆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日,该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福州市华航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伊利公司的委托人现场初步鉴定,当事人冷冻库内的1776箱“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规格:35支/箱,批号:2020010203I)均为侵权商品。同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经鉴定上述商品非伊利公司生产,为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于3月26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上述涉嫌侵权商品。鉴于涉案商品的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为17万元,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6月29日,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查办福建屏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2019年6月1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收到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福州屏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欣胶囊(批号:190101)不合格检验报告,当即立案查处。经查,福州屏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批号为190101的康欣胶囊,“耐胆盐革兰阴性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康欣胶囊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878盒。福州稽查办于2019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劣药康欣胶囊(批号:190101)共17326盒,没收违法所得13.453824万元,并处96.974047万元罚款。
 
  案例三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市场监管所查处洪大呆饭店涉嫌销售河豚鱼案
 
  2019年10月27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值班人员接到通知称有消费者到厦门市翔安区洪大呆饭店就餐,吃了河豚鱼后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现象。当日,翔安区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查获未加工的河豚鱼,但其经营场所二楼发现消费者食用的剩余河豚鱼汤。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2月份开始经营河豚鱼,至案发当日止,从新店菜市场鱼贩处以每斤20元的价格共购进8斤河豚鱼(活体),放置于其餐馆大厅泡沫箱内,用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加工后每斤卖58元,经营货值为464元,违法所得为304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第十条“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之规定,而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擅自经营河豚鱼,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 构成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020年5月8日,翔安区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4元,并处罚款12.5万元。
 
  案例四

  龙海市市场监管局吊销龙海市港发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案
 
  2019年6月14日,龙海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龙海市港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拉花纯蛋糕、手工蛋糕等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龙海市港发食品有限公司在一年内连续多次生产经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龙海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鹏、厂长陈某波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五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查办漳州史力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漳州史力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粉饼并销售,已销售988电镀型号的粉饼14256盒、988普通型号粉饼44388盒、1117型号粉饼7200盒,违法所得13.5171万元;未销售988普通型号粉饼18144盒,由办案机构依法查封。厦门稽查办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化妆品;没收库存化妆品微晶透润两用粉饼(生产日期:2020年5月30日)共18129盒(已扣除抽检的15盒)及违法所得13.5171万元;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54.0684万元。
 
  案例六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亚青家禽摊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土鸡、土鸭案
 
  2019年8月16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莆田市城厢区亚青家禽摊销售的土鸡、土鸭进行监督抽检,检出五氧酚酸钠,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五氯酚酸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兽药,当事人销售含有五氯酚酸钠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属于销售含有使用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19年12月1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九条第二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已对莆田市城厢区亚青家禽摊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土鸡、土鸭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七

  光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光泽县醉留香卤味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灌肠案
 
  2019年11月5日,光泽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厦门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光泽县醉留香卤味店经营的灌肠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灌肠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69mg/k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16日,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的灌肠,是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日购进,购进数量5千克,购进价格为34元/千克,售价为70元/千克。该案货值金额3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未索取、也无法提供涉案不合格灌肠供货方经营资质材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0年4月9日,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八

  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智肉丸店经营添加硼砂肉丸案
 
  2019年12月30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平县平川镇东南大厦133号武平县陈智肉丸店(陈智)销售的猪肉丸、鱼丸、鸡肉丸、牛肉丸(均为自制)在监督抽检中检出硼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下旬购买了“食品添加剂高弹素”200g, 并在2019年11月12日加工制作猪肉丸、鱼丸、鸡肉丸、牛肉丸时加入该“食品添加剂高弹素”。上述肉丸至案发时共销售8.8公斤,获违法所得678元。当事人加工销售的猪肉丸、鱼丸、鸡肉丸、牛肉丸经抽样检验含硼砂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二)项应予立案追诉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武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武平县公安局已于6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九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德市实验学校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9年7月6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依法到宁德市实验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校食堂采购人员于2020年6月2日在未查验生产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宁德市洋尾疏菜批发市场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日的腌萝卜块1包(1.5kg),6月3日被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监督抽样时抽取了0.75kg,剩余的0.75kg该校食堂经过拆包分小量后以4元/份(0.25kg/份)的价格售卖给本校师生用餐食用,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4.5元。该学校采购腌萝卜块时,未查验生产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售卖给学生使用,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和第34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宁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处罚款5万元。
 
  案例十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英涉嫌无照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0年4月17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检查发现陈某英涉嫌无照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4月起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岚城乡上楼村附近(原丁强猪场)废旧民房内利用炉灶将猪皮、猪尾巴、边角废弃杂油、带淋巴结的猪碎肉、膘肉碎等猪肉废弃物加工熬制成猪油,并利用大巴车将已熬制好的“猪油”运送至福安,销售给当地餐馆炒菜使用。经查实,陈某英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达到了追诉标准,平潭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进一步侦办。现已查明涉案金额高达520万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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