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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雪糕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30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1    评论:0
导读

2020年7月2日,我局接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由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SP03768),2020年9月4日我局又接到隆回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由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BZF2007F020-845),两份检验报告显示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生产的批次为2019-06-20的“网红红丝绒(巧克力复合莓口味雪糕)”、批次为2020-07-02“星期天”雪糕,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

  2020年7月2日,我局接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由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SP03768),2020年9月4日我局又接到隆回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由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BZF2007F020-845),两份检验报告显示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生产的批次为2019-06-20的“网红红丝绒(巧克力复合莓口味雪糕)”、批次为2020-07-02“星期天”雪糕,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将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网红红丝绒(巧克力复合莓口味雪糕)”以及“星期天(雪糕)”是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于2019年和2020年推出的新品。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生产了3000支“网红红丝绒(巧克力复合莓口味雪糕)”,2020年7月2日生产了3000支“星期天(雪糕)”,并将其作为赠品免费发放给广州、隆回市场的客户品尝,故上述两种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目前,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已无上述两种产品的库存。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于2020年7月3日、9月11日向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分别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SP03768)、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BZF2007F020-845)。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对这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随后对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并未生产“网红红丝绒(巧克力复合莓口味雪糕)”“星期天(雪糕)”产品,车间现场和成品仓库也未发现上述产品。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被抽检的上述两种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质检报告。
 
  (二)产品控制情况。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在收到上述两种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分别于2020年7月4日及2020年9月13日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没有产品被召回,也未收到因其不合格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情况报告。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况。我局在送达《检验报告》时,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布《产品召回公告》,积极分析生产的上述两种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已形成了书面整改报告。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对一线生产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不足,新员工对物料管道清洗消毒不严格,导致本次产品不合格,非当事人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对生产线进行整改,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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