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限量的制定和监管是各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企业关注的重点,其中“一律限量”是农残限量中的一部分特殊内容,目前欧盟、日本、新西兰等国家对具体限量标准未涉及的农用化合物残留设定了一律限量。伙伴网整理了一些主流国家的一律限量相关规定,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一律限量
“一律限量”也被称作“一律标准”(Uniform Limit)。一般适用于在食品中无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限量的农药,规定其在食品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某一默认的限量。
二、中国
中国目前没有制定一律限量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的答复,受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用药水平制约,一律限量的制定可能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出口贸易产生消极影响。为此,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积极调研,稳妥推进我国一律限量的制定工作。
2019年6月5日,《农药残留“一律限量”制定规则研讨会》在广州从化召开,经过充分讨论与论证,针对目前在我国未登记的农药品种的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和我国所有尚未制定的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初步提出了我国农药残留“一律限量”制订原则草案。2020年9月9日,农业部发布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05号(农业水利类375号)提案答复的函》提出对我国尚未批准登记使用且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和食品,开展“一律限量”研究,制定《农药残留“一律限量”标准制定指南》。
三、欧盟
欧盟对于未规定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限量的农药实施0.01mg/kg的一律标准(不适用于婴幼儿食品的原料)。欧盟法规(EC) No 396/2005《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第18(1)(b)条规定,如果一种农药未在任何附录中出现,则应执行0.01mg/kg的一律标准。
四、美国
美国没有规定具体的一律限量值,在美国检出未规定限量农药可能会被判定为掺假。《美国合规政策指南》CPG Sec. 575.100规定,食品或农产品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会被判定为掺假:1)食品或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过农残限量要求或食品添加剂法规;2)食品或农产品残留的农药无残留限量要求、未豁免限量或者食品添加剂法规未规定限量。
针对美国未规定限量农药,建议企业可参考该农药检测方法的定量限,控制食品或农产品中该类农药的残留水平。美国食品或农产品种农药残留检测方法为《农药分析手册》。《农药分析手册》第一章105部分规定,农药检测方法定量限为0.01mg/kg。
五、日本
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或未豁免限量的农业化学品,日本要求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 mg/kg。
日本对农业化学品采用“肯定列表制度”进行管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将农业化学品的残留限量分为“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豁免物质”和“一律标准”五大类型。其中,“一律标准”是对在上述标准中未涵盖的其它农业化学品制定的一律限量标准。
六、韩国
韩国对于未设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未许可的农药)按照最大残留限量0.01mg/kg(未检出水平)进行管理。
韩国对农药也采用“肯定列表制度”进行管理,2016年12月韩国坚果种实类、热带水果类优先适用了农药肯定列表制度。2019年1月1日起,韩国未设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所用农产品开始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
七、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没有具体的一律限量值,其对未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农药,一律要求不得检出。澳大利亚规定农残检测限一般是0.05mg/kg,如果是非常灵敏的检测方法,那么检测限为0.002mg/kg。
新西兰针对具体限量标准中未制定残留限量的农用化合物设定了0.1mg/kg的一律标准。同时,新西兰认可符合 FAO/WHO 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的进口食品。
小结
我们将上述国家或地区是否规定了一律限量以及相关一律限量值进行了汇总,详见下表:
表1 一些国家农药残留一律限量的相关规定汇总
以上是一些主流国家农药残留一律限量的相关规定,建议相关企业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及农产品中的农药限量控制。尤其在出口前,先了解该国家的农残限量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的农药限量符合对方国家的规定,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