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襄江春牌牛肉豆豉依法进行了随机抽样送检。2020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0CJ01810”的《检验报告》,该批送检的襄江春牌牛肉豆豉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8日生产了1000瓶襄江春牌牛肉豆豉,该批次牛肉豆豉外包装标有:襄江春?牛肉豆豉,净含量:200g,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瓶盖(2020/01/08),食用方法:开盖即食,执行标准:GB2712等内容。截至2020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抽样时,已销售988瓶,售价为6元/瓶,抽样基数为12瓶,抽取样品9瓶,剩余3瓶该批次牛肉豆豉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已在其食堂食用,未对外销售。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该批次牛肉豆豉生产成本核算数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于2020年7月6日向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0CJ01810”的《检验报告》。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随后对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被抽检该批次牛肉豆豉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二)产品控制情况。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该批次牛肉豆豉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7月8日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没有产品被召回,也未收到因其不合格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情况报告。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况。我局在送达《检验报告》时,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布《召回公告》,积极分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已形成了书面整改报告。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襄江春牌牛肉豆豉使用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得检出的添加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牛肉豆豉的违法行为。鉴于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积极进行整改,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且本年度疫情、汛情对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为严重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对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如下处罚:对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牛肉豆豉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