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饶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月湖区法院当庭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99240元;在鹰潭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2018年左右,被告人饶某某通过微信在网络上认识卖“保健品”的上线吕某某(已判刑),并向其购买降糖类和壮阳类“保健品”进行销售。两人约定,由吕某某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保健品”给饶某某。收到“保健品”后,饶某某伙同他人使用多个微信通过网络销售给消费者。经鉴定,上述所谓“保健品”检测出有毒、有害成分格列本脲、西地那非。饶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至2019年9月16日被抓获归案时,销售金额总计19924元。
月湖区检察院鉴于无相关组织或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该院依法向月湖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饶某某支付销售十倍的赔偿金199240元,以及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被告人饶某某当庭表示自愿预缴赔偿金19924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鉴于被告人饶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赔偿金、自愿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等量刑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月湖区法院作出了前文所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