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某、齐某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71590元,并在聊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刘某某多次从养殖户、集市等处收购病死猪,后以每斤2.5元到3元的价格将病死猪肉转卖给做熟食加工的齐某某。被告齐某某在明知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将刘某某提供的病死猪肉加工成包肉、灌肠等熟食,并销售给食品配送者和农村小超市、代销点及集市小贩供人食用,销售金额共计27159元。被告刘某某、齐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在无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病死猪肉,且将病死猪肉卖给加工熟食的被告齐某某;被告齐某某在明知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仍然将病死猪肉加工成熟食销售给食品配送者和农村小超市、代销点及集市小贩供人食用。二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某、齐某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