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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鱼变死鱼”,必须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3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334    评论:0
导读

大家去购物,总是小心谨慎,买猪肉,害怕买到不新鲜的;买蛋糕,害怕买到发霉的;买牛奶,害怕买到过期的;想来想去,买活鱼总应该没问题吧,毕竟是活鱼现杀。不过,近期的一起案例,让小编觉得自己还是想得太简单了!

  大家去购物,总是小心谨慎,买猪肉,害怕买到不新鲜的;买蛋糕,害怕买到发霉的;买牛奶,害怕买到过期的;想来想去,买活鱼总应该没问题吧,毕竟是活鱼现杀。

  不过,近期的一起案例,让小编觉得自己还是想得太简单了!

  日前,塘桥镇黄女士来到某生鲜超市买鱼,从鱼池内捞出一条活力十足的鲈鱼,让卖鱼师傅宰杀,为节约购物时间,黄女士看到卖鱼师傅把鱼敲死了,就转身去购买蔬菜,买好后回来拿杀好的鱼,卖鱼师傅已经把鱼放在了红色袋子里,直接递给了她。等黄女士回到家打开塑料袋,才发现鱼又硬又凉、鱼眼发白,鱼眼有明显的冰碴。这哪是新鲜的鱼,黄女士第一时间进行了拍照留证。

  随后,黄女士致电超市讨要说法,但超市拒不承认存在这种调包行为,双方沟通陷入僵局;黄女士认为超市存在欺瞒现象,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投诉至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卖鱼师傅辩称:黄女士当时要买的就是冰鲈鱼不是活鲈鱼,自己没做偷梁换柱的事。真的是这样吗?

  执法人员继续查看销售现场,核对购物凭证、照片、售价等材料,当即指出三处疑点:

  1、超市冷柜里没有存储任何冰鲈鱼。

  2、超市销售记录里没有任何销售冰鲈鱼的记录。

  3、黄女士购物标签中的鱼单价是51.6元/kg,冰鲈鱼不会是这么高的价格,且该价格与鱼缸上标识的活鲈鱼价格完全一致。

  面对上述疑问,卖鱼师傅哑口无言,无从辩驳,终于承认自己为了增加业绩,将前面死掉的鱼卖出去,趁黄女士去买菜,上演了一出调包计。

  在事实面前,超市负责人主动向黄女士道歉并愿意退货退款,并表示将加强员工教育管理,杜绝出现类似问题。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该超市以次充好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为此,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该超市进行了立案查处。

  友情提醒

  购买生鲜并现场宰杀处理时,当场确认宰杀的是自己选购的活物,直至“落袋为安”。留好购物票证,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及时拍摄照片或视频留存证据。

  不会挑鱼?

  食博士来支招:选购放心鱼,一看、二闻、三摸。

  01

  看鱼眼

  鲜鱼的眼睛清晰光亮,眼球饱满,眼角周边不发红,鱼鳃是鲜红色而不是暗红色;

  02

  闻内壁

  剖开鱼后要闻一下鱼腹的内壁,内壁湿润没有异味那就是鲜鱼了;

  03

  摸鳞片

  正常活鱼鳞片完整有光泽,而受过污染的活鱼鳞片无光泽,不完整,且有可能多处出血。如果鳞片粘黏易脱落,这鱼一定不新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一)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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