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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33期(总第3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9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8    评论:0
导读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经营单位崂山区永加鑫隆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经营单位崂山区永加鑫隆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3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200224226101015C),崂山区永加鑫隆超市经营的“骏厨小磨香油”(生产日期:2020-05-08,抽样日期:2020-07-12),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骏厨小磨香油(该产品加工日期:2020-05-08,规格型号:185ml/瓶,抽样日期:2020-07-12),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共进货20瓶,被抽检6瓶,零售14瓶。进货价格8元/瓶,销售价格9.5元/瓶。货值金额:190元;违法所得:21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产许可证、销售单、商品验收单复印件、生产企业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并说明了进货来源。
 
  (二)案件性质
 
  崂山区永加鑫隆超市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乙基麦芽酚可能因生产环节产生。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查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对供货方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另案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12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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