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了十一类食品共38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酒类6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7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0批次、豆制品2批次、餐饮食品2批次、饮料2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蜂产品1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由房县军店圣泉酿酒厂生产销售的苞谷酒(48%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256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