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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0年第1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3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8    评论:0
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江苏省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猴头菇饼干牛奶味炭烧棒
 
  (一)抽检基本信息。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标称杭州安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头菇饼干牛奶味炭烧棒,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0罐,共计4.8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况。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韭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市雨花台区唐善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南京市雨花台区唐善超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7.5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韭菜的供货者主体资料和进货票据,进货时也未作相应记录,但主观上没有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帮意,案发后能配合调查,主动开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召回,而且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当地监管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染色草莓罐头
 
  (一)抽检基本信息。苏宁易购平台销售的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砀山县展望罐头食品厂生产的染色草莓罐头,诱惑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20公斤,召回95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网抽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复印件,并在获悉不合格产品信息后,当即要求商家下架该商品,不再销售,并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召回。依据《食品安全法》,该公司已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销售网址进行复查,显示该商品已下架。
 
  四、油茶籽油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西省瑞高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的标称江西省瑞高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苏州绿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茶籽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苏州绿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780瓶,共计390公斤,召回186瓶,共计93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8230元的处罚决定。
 
  五、茶花蜂花粉茶
 
  (一)抽检基本信息。苏州百泽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的标称苏州百泽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花百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茶花蜂花粉,菌落总数和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报告并对经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购进50瓶,共计12.5公斤,货值1125元,已销售26瓶,库存24瓶。当事人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主动采取召回,共召回16瓶。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233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韭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市江宁区兴启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报告并对经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购进10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元、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七、韭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许好德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张家港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上述不合格产品购进100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6元、罚款4060元的处罚决定。
 
  八、菠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太仓市城厢镇江南农副食品城潘洪贞销售的菠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上述不合格产品购进10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九、韭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太仓市城厢镇江南农副食品城潘洪贞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上述不合格产品购进25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十、草鸡蛋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市江宁区张文明干货经营部销售的草鸡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上述不合格产品购进6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采购涉案农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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