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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4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3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5    评论:0
导读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29类食品54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31批次、不合格16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9类食品54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31批次、不合格1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永康市西城来得快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缙云县健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宁波泰康红豆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风青灵(植物固体饮料),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台州市路桥区饮用矿泉水商行销售的标称千岛湖康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岛湖康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千岛湖康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

  (四)嵊州市满村香食品厂生产的小麻饼(烘烤类糕点、热加工),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东阳市城东长龙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东阳市义博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宁波市奉化溪口袁海强千层饼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辉明食品厂生产的豆酥糖,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嘉兴市秀洲区新城华新纯净水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御品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岛申鑫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闽粤兄弟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桐乡市香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香包(热加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香麦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宁波市北仑区白峰福口乐食品厂生产的虾蜡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杭州冠琦食品厂生产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嘉兴楼建明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天台永昌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黑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天台老季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浙江山神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重金属污染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转塘店销售的鱿鱼,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转塘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其他污染物

  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矿露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金华、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1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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