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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宁县法院公开审理涉食品安全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长宁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178    评论:0
导读

10月26日,长宁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10月26日,长宁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吕某、马某某合伙在长宁经营一家自助火锅店,为了“调味”,吕某将“回油”的熬制方法转授给马某某,由马某某安排服务员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回收过滤进行熬制后,再按照比例添加到新油中,提供给顾客食用,进行循环销售从中牟利。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次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该火锅店正在熬制“老油”。
 
  庭审现场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认可,并当庭认罪认罚。
 
  长宁县法院将对上述案件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餐饮业经营者受邀参加了庭审旁听。
 
  将“庭审”变为课堂,以真实案例“现场授课”,向社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治普及的同时,也给餐饮行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希望经营者们能不断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今后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普法课堂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 食品安全,食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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