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2号)中,涉及广元市天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心猕猴桃果汁饮料”1批次不合格。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开展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0年4月9日
组织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抽检地点: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工业发展集中区
抽检食品:广元市天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心猕猴桃果汁饮料
抽检数量:12瓶,330ml/瓶
2020年5月11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了No:SPE2020A0138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2019年11月3日,当事人广元市天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自产红心猕猴桃,按照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生产“川猕王”红心猕猴桃果汁饮料2100瓶(规格330ml/瓶)。截止2020年5月15日,接待和品鉴使用304瓶,产品自检用2瓶,检验机构抽检样品12瓶,剩余未对外销售,该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1384.00元。因该批产品未对外销售,社会危害较轻,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二)排查整改复查
食用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急性中毒、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该公司组织专业人士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积极整改。2020年10月10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该公司已经对生产过程控制、技术人员培训等环节进行了整改。
(三)行政处罚情况
广元市天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员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2020年7月20日,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给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川猕王”红心猕猴桃果汁饮料1781瓶(规格330ml/瓶),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