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28日,我局完成“2020年宜宾市食品安全省级监督抽检任务”、“2020年宜宾市本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共计完成抽检计划341批次。抽检涉及酒类、调味品、蔬菜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食品大类。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28日,我局完成“2020年宜宾市食品安全省级监督抽检任务”、“2020年宜宾市本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共计完成抽检计划341批次。抽检涉及酒类、调味品、蔬菜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食品大类。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15批次,不合格样品26批次,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详见附件3。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江安县、长宁县、兴文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已督促食品经营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上述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合格-2020年第7号食品抽检信息
3.不合格-2020年第7号食品抽检信息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蔬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二)检验项目
1、蔬菜干制品包括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2、干制食用菌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3、酱腌菜包括铅(以Pb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阿斯巴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检验项目
1、酱油检验项目包括氨基酸态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2、食醋检验项目包括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3、蚝油、虾油、鱼露检验项目包括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三、酒类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06)、《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葡萄酒》(GB/T 15037-2006)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检验项目
1、白酒、配制酒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四、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
(二)检验项目
1、腌腊检验项目包括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2、酱卤肉制品检验项目包括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商业无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五、餐饮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
(二)检验项目
1、油炸面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2、发酵面制品检验项目包括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3、肉制品检验项目包括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4、火锅调味料检验项目包括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
5、复用餐饮具检验项目包括游离性余氯、大肠菌群。
六、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GB 2763-2019)、《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 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 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2008)。
(二)检验项目
1.蔬菜检验项目包括
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甲拌磷、敌敌畏、甲胺磷、氟虫腈、甲基异柳磷、敌敌畏、甲胺磷、阿维菌素、啶虫脒、水胺硫磷、灭蝇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6-BA)、亚硫酸盐(以SO2计)、铅(以Pb计)、镉(以Cd计)。
2.畜禽肉及副产品检验项目包括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霉素、氟苯尼考、地塞米松、恩诺沙星、氧氟沙星、五氯酚酸钠、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培氟沙星、诺氟沙星、金刚烷胺。
3.水产品检验项目包括
氯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地西泮 、呋喃唑酮代谢物、孔雀石绿、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镉(以Cd计)。
4.水果检验项目包括
吡唑醚菌酯、苯醚甲环唑、腈苯唑、丙溴磷、三唑磷、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丙溴磷、水胺硫磷、烯酰吗啉、敌敌畏。
5.鲜蛋检验项目包括
恩诺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氟苯尼考、氯霉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