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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还承担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和按照消费者支付价款的十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以及承担涉案食品销毁费用8326.62元的民事责任。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自2018年2月起,张某某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家中大量生产加工榨菜等腌菜予以销售,经检验,张某某生产销售的腌菜中使用的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均严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对张某某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者提起公益诉讼,并提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让违法者被惩罚到痛到不敢再犯,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推动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地见效。
供稿丨市院第七检察部、西秀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