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者说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食品零售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最直接的紧密关系,如果经营者缺乏规范意识与管理经验,将不利于良性消费环境的构建与维护,导致食品安全纠纷频发。大场法庭致力于维护本地区食品安全,多管齐下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良性营商环境。
电商平台及地摊经济的蓬勃发展大大丰富了人民群众的购物渠道,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针对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过疑问。在我庭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及买卖合同案件中,由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最为突出和典型。
本期“场开说法”栏目带大家走进大场人民法庭所受理的具体案件中,向各位解答法院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良性营商环境。
01
案情回顾
原告花费770元于被告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了6份“某氏A+初次冷榨250ml”的核桃油产品。使用该产品时,原告注意到产品标签印有“A+”字样,且产品链接也有“A+野生有机核桃油”表述。但经过原告查阅资料后发现,核桃油没有“A+”质量等级的国家标准,涉案产品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于预包装食品标识要求的真实、准确。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的义务,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据此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退款并承担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
被告主张其作为经营方,已经尽到审查生产方某氏儿童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资质、生产许可、成品检验报告的义务,且未将“A+”作为质量等级加以宣传。生产方已经将“A+”作为商标注册。故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告的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02
法官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属于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若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而只是食品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则无法适用上述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有二:
一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本案中针对第一个要件,涉案产品并不存在实际食品质量问题,其外包装的“A+”字样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一般而言不会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误导。
针对第二个要件,被告提供了生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委托书、成品检验报告等较为完备的食品销售材料,已经履行了经营者的法定审核义务。
故本庭在全面审查食品经营者行为的基础上,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我庭发现部分经营者存在品控意识薄弱、宣传行为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其销售的部分食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我庭在严格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案件的基础上,主动帮助相关企业查找问题,发送司法建议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展开普法讲座培育良性营商环境。
03
法官说法
问
消费者购买食品,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该向何人要求赔偿呢?
答
在涉及食品方面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问
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损失,消费者可以主张哪些合理费用呢?
答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了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受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指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则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问
若是买到假货,在尚未造成更严重损失的时候,是否也有救济途径呢?
答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到了假货,可以要求商家退换货款,并请求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