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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公开道歉】——“舌尖上的安全”罚你没商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253    评论:0
导读

2020年10月份,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我区涉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杨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000元,并在全市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领域发生的违法案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断挑站公众的食品安全底线,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谁来守护我们身边“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10月份,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我区涉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杨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000元,并在全市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1月10日蚌埠市禹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经我区经营早餐店的杨某送达了《致全区油条经营户的告知书》,告知禁止在油条生产经营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泡打粉、明矾等),禹会区食药局于2019年1月、4月分别对杨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监督抽检。

  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结果分别为647和546。(铝的残留量指标要求为≤100)。禹会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杨某情绪激动表示不上诉但也不履行判决义务,后经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释法,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服从判决,并委托其家属将21000元赔偿金按时交纳并按判决要求积极主动到相关媒体登报致歉。

  食品安全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公众一起来构筑,禹会法院也呼吁餐饮单位应加强行业自律,做到诚信规范经营,广大消费者也不要过分追求色、香、味,如果发现有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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