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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吴兴法院发出禁止令:缓刑期间禁止从事酒类等食品销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392    评论:0
导读

2020年9月21日,吴兴法院审结一起涉销售假酒案,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等食品类销售及相关活动。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酒的品类繁多,价格也千差万别。有些不法之徒为了牟利在生产销售时加入“特殊佐料”假冒名牌高档酒类出售。

  亲友相聚时以真情碰杯,却不知饮入的却是假酒,这些舌尖上的“隐患”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2020年9月21日,吴兴法院审结一起涉销售假酒案,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等食品类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回顾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从曲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箱3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某知名葡萄酒公司的有机干红葡萄酒后,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向受害人陈某、杨某华销售共计87箱(522瓶),销售金额65410元,非法获利26310元。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有机干红葡萄酒130瓶,货值金额13000元。

  法官说法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项新规定,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发禁止令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小编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浙江省明确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应当适用禁止令,食品、药品经营者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接下来,湖州法院将持续加强“禁止令”以及“从业禁止”在食品、药品案件中的适用,加大对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阻断或降低不法分子再次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守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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