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十月二十九日公布,香港海关转介一批重约1,000公斤(约5,200只)怀疑并无附有相关卫生证明书的大闸蟹予中心跟进。涉事大闸蟹没有流出市面,中心正跟进事件。
中心发言人说:「为针对打击非法进口以及来源不明大闸蟹的进口和销售活动,中心和香港海关自今年十月起进行多次联合行动。中心昨日(十月二十八日)接获海关转介,指于深圳湾口岸截获上述大闸蟹。该批大闸蟹并无附有由出口地当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不符合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的条款规定。该批大闸蟹已被中心扣查,没有流出市面,中心正追查有关产品的来源,调查仍在进行。」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宜供人食用,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另外,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未有登记下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任何人输入或输出未列舱单货物,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中心会继续与海关就非法进口及不明来源大闸蟹进口进行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