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食品安全问题也一直都是老百姓最为牵挂的民生问题之一。
前情梗概
国家明令禁止在养殖牲畜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成分,可偏偏有一些不法商贩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不惜损害百姓健康而添加“瘦肉精”。日前,高安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两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一
2020年9月,高安市公安局联合高安市农村农业局对高安市某乡镇某自然村晏某某(女)养殖的2头肉牛进行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快速抽样检测,发现两头肉牛盐酸克伦特罗检测结果都呈阳性。经查:2020年9月初,晏某某花费100元从一个贩卖“瘦肉精”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手中购买了一小瓶“瘦肉精”,此后每隔一、两天,其就给牛喂食添加了“瘦肉精”的牛饲料。高安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晏某某提请批准逮捕。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晏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决定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案件二
2020年9月,高安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对高安某乡镇某村陈某养殖的肉牛进行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发现3头牛的尿液及喂食牛饲料的槽头料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牛市交易市场的时候,一个陌生男子(身份信息有待核实)送了一小包(具体重量不详)“瘦肉精”,并告诉陈某给牛喂食可以使牛增肥,之后陈某给家里饲养的3头牛喂食了“瘦肉精”。高安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提请批准逮捕。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晏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决定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问题关乎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