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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3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1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86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3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招远市乐胜熟食店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蓬莱市实验幼儿园使用兽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案;蓬莱市登州市场金波生鸡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开曝光

  1.招远市乐胜熟食店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2020年9月14日9时30分,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招远市齐山镇小原家集贸市场对孙某某正在销售的生鲜猪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孙某某当场提供不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2.蓬莱市实验幼儿园使用兽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案

  2020年6月24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实验幼儿园购进日期为2020年6月24的鲜鸡蛋进行监督抽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其在购进鲜鸡蛋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3.蓬莱市登州市场金波生鸡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9月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市场金波生鸡店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1的鸡胸肉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免于罚款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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