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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食品典型案件(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2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972    评论:0
导读

食品安全无小事,但食品安全监管要从细微处入手,从疏忽处管起,抓细抓实各项食品安全规范的落实。近期,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向大家宣传食品安全监管中十个您意想不到的案例,以此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中来,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无小事,但食品安全监管要从细微处入手,从疏忽处管起,抓细抓实各项食品安全规范的落实。近期,我们将向大家宣传食品安全监管中十个您意想不到的案例,以此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中来,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案例解析 第3期 -

  南丰镇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丰某超市的散装香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从锦丰镇合兴青草巷购进上述不合格香蕉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既未保存香蕉的进货票据,也未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大于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对于人体有着一定的危害,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筑劳食品安全防线,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乐余镇某农贸市场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

  在食用农产品抽检中,张家港市乐余镇某农贸市场水产摊位有一批次黑鱼检测不合格,该摊位销售的黑鱼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果为6.68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黑鱼由当事人从批发市场水产区购进,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置。

  【案件警示】:

  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是动物专用抗菌药,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该药物若在人体内残留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大剂量或长期摄入可能引起肝损害。

      相关报道: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食品典型案件
      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食品典型案件(二)
       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食品典型案件(四)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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