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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瑞士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3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08    评论:0
导读

海关总署发布防止瑞士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8号                  2020年11月1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防止瑞士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10月3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瑞士苏黎世(Zurich)发生1起8型蓝舌病疫情,涉及易感动物有35头牛,其中1头发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士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瑞士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瑞士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士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关于防止瑞士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docx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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