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0〕1266号
当事人: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340500748906371A
住所(住址):马鞍山市马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传海
联系地址:2020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第二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加工操作场所内发现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品名:复配膨松剂,规格:50g/袋,生产商: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配料:硫酸铝钾等,本品铝含量:≤4.90%)1袋。同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本》,发现有使用“香甜泡打粉”的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依据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的规定,该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发酵面制品。
2020年9月3日我局确定两名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对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第二食堂餐饮公司负责人王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到你单位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2日共计使用7次“香甜泡打粉”,每次使用量为25g,用于50斤面粉,每次制作550个左右素包,共计制作3850个素包,素包的售价为1元/个,成本价为0.27元/个,故本案货值金额3850元,违法所得为281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香甜泡打粉”1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对违法事实客观、准确的认定。
2.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500748906371A)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朱传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3.2020年9月8日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第二食堂餐饮公司负责人王强《询问笔录》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王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配方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4.价目表图片一份,成本核算表一份,证明本案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判定。 5.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减轻处罚的请求。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本案货值金额3850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三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香甜泡打粉”1袋;
2.没收违法所得2810.5元;
3.罚款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