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0〕1248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66144401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玉平
当事人:范保玉
2020年9月17日,我局接报告:自9月16日晚起,马鞍山市星光学校多名学生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接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该校食堂主管范保玉确认,上述情况属实。9月23日,我局收到马鞍山市雨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关于马鞍山市星光学校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结案报告》,根据该报告确认:在标本中分离出致泻性大肠杆菌,毒力基因型别主要为EAEC和EPEC;在食堂16日中餐和晚餐食品留样标本中酱鸭核酸检测阳性、小鸡腿和苋菜菌株分离阳性。
2020年9月23日,我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1.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取得了马鞍山市星光学校[即马鞍山经开区教育园区(星光学校)]食堂的经营权。该食堂的管理人员、厨师等员工,均是由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自主聘用。2020年9月16日中餐菜肴“自制酱鸭”是由该食堂的厨师制作。
根据马鞍山市雨山区疾控中心的《关于马鞍山市星光学校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结案报告》确认:食堂在切配、制作、存放、经营过程中不规范操作导致食品污染,在标本中分离出致泻性大肠杆菌,毒力基因型别主要为EAEC和EPEC,在食堂16日中餐和晚餐食品留样标本中酱鸭核酸检测阳性、小鸡腿和苋菜菌株分离阳性。9月16日当天,食堂共制作“自制酱鸭”80kg(160斤);“小鸡腿”和“苋菜”的制作量未确认。
3.“自制酱鸭”的制作原料是冻产品“半边鸭”,购进价格是65元/件,每件重8kg。由于上述3种菜肴均不单独进行供餐,因此每个菜肴的销售价格无法确定。该食堂目前为止未收取任何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所述,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以“自制酱鸭”的制作原料“半边鸭”的货值计算,货值金额为6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范保玉是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的员工,系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派驻马鞍山市星光学校食堂的主管,主要负责该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于对相关操作规范不够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因此未及时发现“自制酱鸭”在加工时存在的问题。范保玉作为马鞍山市星光学校食堂主管的每月工资是2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0年9月17日马鞍山市星光学校食堂内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证据和对违法事实客观、准确的认定。
2.询问笔录(范保玉)1份,询问笔录(蔡玉平)1份,证明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和范保玉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3.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蔡玉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范保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4.马鞍山经开区教育园区(星光学校)[即马鞍山市星光学校]食堂经营权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范保玉工作证明1份、工资证明1份,冻产品“半边鸭”购进票据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基本情况的证据。
马鞍山市雨山区疾控中心《关于马鞍山市星光学校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结案报告》1份,证明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和范保玉的违法事实。
2020年9月24日,我局向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和范保玉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和范保玉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不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疾控中心的《关于马鞍山市星光学校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结案报告》:此次事件为一起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含EAEC和EPEC多个基因型)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决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派驻马鞍山市星光学校食堂主管)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92万元。
综合上述情况,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马鞍山市港口餐饮有限公司10万元的罚款;2.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马鞍山市星光学校食堂主管)7.92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