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食品安全的问题越来越受社会的关注。10月25日上午,奎屯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瘦肉精”案件。被告人邓某、左某、赵某、任某、魏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候某、候某、牧某、吾某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邓某、左某、赵某、任某为提高育肥牛的瘦肉率以谋取利益,在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用于动物饲养的情况下,经被告人魏某、马某等人介绍、推荐,购买瘦肉精掺入饲料中,用于育肥牛的养殖。被告人候某作为金三角牛羊肉肉联厂合伙人、牧某作为该肉联厂牛车间承包人、吾某作为屠宰工,在明知养殖户用于屠宰的牛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仍予以屠宰,并帮助逃避检疫;被告人候某作为该肉联厂工作人员,在自检发现被屠宰的牛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向奎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人员说情请求放行,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牛肉流向市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奎屯市法院绝不姑息,依法严厉打击。以法律之剑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