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宣判辖区内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东海法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最新司法实践。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前后,苗某和、苗某乐多次收购、运输死因不明的猪在其家中屠宰加工并在集市上销售,查实其以人民币2000余元从任某金、陈某养猪场收购7头,以人民币300余元从刘某春养猪场收购3头。同时苗某和在明知孙某龙(另案处理)屠宰死因不明猪并销售的情况下,为孙某龙提供屠宰场所并协助屠宰。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均判处罚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在对各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安定、国家长治久安,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东海法院刑事审判庭将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保持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官提示
生产经营千万条,诚信经营第一条,切勿为一点蝇头小利,触犯法律,让自己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