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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乾安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乾安检察微信号    浏览次数:119    评论:0
导读

2020年11月2日上午,由吉林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马某、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乾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11月2日上午,由吉林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马某、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乾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6月5日,马某、王某二人在各自经营保健品的店中,明知销售的保健品为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售卖,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份。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据同步审查机制对其进行公益诉讼审查,审查后发现马某、王某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对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即立案办理,2020年8月4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乾安县检察院依法向乾安县法院起诉:判令被告马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人民币,王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人民币;判令马某、王某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位群众的切身利益,乾安县检察院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向社会,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 食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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