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江醉鱼若干包,价值260元。外包装标明的营养成分表内容为“能量956千焦、蛋白质25.4克、脂肪25.2克、碳水化合物5.5克、钠818毫克”。李某认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其实际的能量值应为1457.7千焦,与外包装标称的956千焦存在误差,不符合相关文件的强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起诉,主张超市进行十倍赔偿。
该超市抗辩认为,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不应适用十倍赔偿。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一般要求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涉案的长江醉鱼产品,标注的能量值与按产能营养元素进行换算的实际能量值存在较大差别,足以对李某构成欺诈。但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长江醉鱼质量存在问题。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该超市承担向李某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官评析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人身安全,因此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比一般商品更严格、违反要求后的惩罚也更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条规定的“十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关于“知假买假”仍应保护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宗旨。同时,食品为作为商品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对该部分消费者进行双重保护。适用 “十倍赔偿”的条件,必须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构不成上述条件,仅是标签等存在瑕疵、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进行保护。